欢迎访问临沂市规划局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 页 政务公开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政策法规 规划公示 规划成果 机关建设 办证查询 规划建议
 今天是:  
您现在位置:网站首页 > 网上办事 > 办事指南 > > 正文

城市规划区内设置雕塑审批(审核)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9/21 9:43:09 作者:  浏览次数:

3713000102208

行政许可

 

城市规划区内设置雕塑审批(审核)服务指南

 

临沂市规划局发布

2017年2月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

(二)实施机构………………………………………………4

(三)申请主体………………………………………………4

(四)受理地点………………………………………………4

(五)办理依据………………………………………………4

(六)办理条件………………………………………………4

(七)申请材料………………………………………………5

(八)办理时限………………………………………………5

(九)收费标准………………………………………………5

(十)咨询服务………………………………………………6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6

1.提交方式……………………………………………………6

2.获取收件编号………………………………………………6

3.获取收件凭证………………………………………………6

(二)受理……………………………………………………6

1.材料补正……………………………………………………6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7

(三)办理进程查询………………………………………7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7

(五)流程图…………………………………………………7

三、法律救济…………………………………………………7

(一)投诉……………………………………………………7

(二)行政复议………………………………………………8

四、表单填写…………………………………………………8

申请书示范文本………………………………………8

五、有关说明…………………………………………………9

附件1…………………………………………………………10

附件2…………………………………………………………11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城市规划区内设置雕塑审批(审核)

编码:3713000102208

(二)实施机构:临沂市规划局综合技术科

(三)申请主体: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类雕塑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受理地点: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

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雕塑,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报经批准。建设具有纪念性和重要历史意义的雕塑,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其他雕塑,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办理条件

申请城市规划区内设置雕塑审批(审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取得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

2.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征得相关部门书面意见 。

(七)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城市雕塑的,应当申请城市规划区内设置雕塑审批(审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书(原件1份,纸质)。

2、取得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均为一份, 纸质)。

3、1∶500或1∶200平面配置图(原件一份,纸质附光盘一个)。

4、雕塑小样照片(圆雕应有四个面的照片,原件一份,纸质附光盘一个)。

  5、雕塑环境透视图(原件一份,纸质附光盘一个)。

   6、制作材料的说明(原件及复印件均为一份,纸质)。

  7、作者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均为一份,纸质)。

  8、城市雕塑的创造设计方案(原件一份,纸质附光盘一个)。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法定时限依据:行政许可法第42条.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9—8209801

电子邮箱: lyghjzhk@126.com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提交。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联系电话:0539—8209801。

2.获取收件编号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9——8209801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证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1年,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市规划局监察室负责对临沂市规划局工作人员涉及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行政相对人的违纪违法行为市规划局监督检查科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1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10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0日,在2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⑤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考核科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4.投诉渠道

市规划局监察室:0539—8224820

电子邮箱:ghjjcs@163.com

(二)行政复议

1. 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联系电话:0539—8771928。

四、表单填写

申请书示范文本

见附件2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05.rar ( 下载,在线预览 )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版权所有:临沂市规划局 www.bvvjc.com.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城乡规划服务大厦 邮编:276001
电话:0539-8227860 Email: lyghj@126.com
技术支持:临沂华景网络 网站备案:鲁ICP备060138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