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6日,我局制定印发了《临沂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实施细则》(临规发〔2014〕8号),对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提高规划实施符合率和规划管理工作精细化水平,我局组织起草了《临沂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临沂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暂行)起草过程
该《办法》的起草调研始于2014年,起草组先后赴枣庄、宿迁、济南三市规划局调研,参考了江苏省、浙江省、重庆市的先进管理经验,形成初稿后,征求了市规划局各业务科室、直属分局、局属各单位的意见,听取了法律专家和规划建设领域专家的意见建议,2015年9月18日提请临沂市规划局第21次局长办公会进行研究审议。根据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反馈的意见,对该《办法》进行了反复修改,最终提请市法制办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发布。
二、《临沂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暂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8月1日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临沂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暂行)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二十二条,对适用的区域、建设项目类型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市规划局实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专题审查会议制度,集体研究审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规定了“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即: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按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标准执行;办法对市民普遍关注度较高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同期建设进行了严格规定;增加了原则上允许建设单位或个人存在因施工精度等客观原因产生的建筑面积误差的表述,并对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计算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与规划许可内容不完全一致的各类情形适用标准及处理程序作出了规定;办法还对建设单位、规划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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