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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莫因发生洪涝就将“海绵城市建设”一笔抹杀

发布日期:2016/7/27 10:59:06 作者:  浏览次数:

从2013年中央城镇化会议提出建设海绵城市建设以来,海绵城市建设的概念不断升温。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更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要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所谓的海绵城市建设,是指让城市像海绵一样富有弹性,遇到降雨时发挥吸水、蓄水、渗水、净水的功能,在干旱缺水时,则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这个过程中,不但水在城市中的迁移活动更加接近自然,在人工干涉和植物与土壤的共同作用下,地表水质会得到改善。

对于雨水,过去长期以来的城市管理观念是将其排走,甚至是越快越好。因此,修建管渠、泵站等“灰色基础设施”,采用以“快排”为主的雨水处理方式,遂成为中国城市建设领域的通用做法。当下,城市绿地普遍地高出道路,人们对下雨时绿地花坛中的雨水向路面流淌习以为常。

“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则强调优先利用透水铺装、绿色屋顶、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渗水塘、植被缓冲带等“绿色基础设施”来系统地管理雨水;以“慢排缓释”、“源头分散控制”和“过程控制”相结合的手段规划城市雨水,达到有效改善水质、缓解城市热岛效应等效果,进而发挥节能减排的作用。

这次发生严重渍水的武汉,曾在2015年被选为全国第一批16个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试点之一。中央计划在3年时间内,在这16个试点(河北迁安、吉林白城、江苏镇江、浙江嘉兴、安徽池州、福建厦门、江西萍乡、山东济南、河南鹤壁、湖北武汉、湖南常德、广西南宁、重庆、四川遂宁、贵州贵安新区和陕西西咸新区)投资865亿元,建设450多平方公里面积的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区。

然而,过去1周以来,在武汉、南京等城市出现的大型洪涝和渍水,却让不少人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慢排缓释”理念,和如阶梯式生态驳岸取代水泥堤坝等亲水工程技术产生质疑。

对此,长期在国内从事生态水系统研究和“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等生态建设工程技术措施推广的北京大学景观设计学研究院副院长、建筑与景观设计学院副教授李迪华表示,“海绵城市建设”能应对的降雨,是“平均降雨概率事件”。这次在武汉,过去几天之内已经降下了武汉全年三分之一的降水量,属于自然不可抗力的极端天气。对于极端强降雨造成的灾害损失和应对方案,必须要冷静分析,绝不可以就此对海绵城市建设横加指责,甚至做简单的否定。更不宜因极端天气,盲目提高受淹城市的防洪标准。因为,这不但会造成财政资金浪费,更会造成新的生态破坏。

至于强调亲水、滨水,主张让人与环境共生的生态工程技术,是否会让城市的防洪能力下降呢?

李迪华认为,这不能过于简单地一概而论。他说,过去总认为,加高堤坝是提高防洪标准的主要手段;但是,这种方法有其局限性。堤坝只能对抗堤内的河道洪水,而不能对付堤外落在城区里的就地降雨。李迪华说,降雨管理是个系统工程,要“内外配合”,一定要从全区域的排洪、蓄洪、分洪、优化城市选址等多种手段综合加以解决。防洪标准越高,堤坝就要修建得越高越坚固;这样的堤坝,不但发挥作用的机会很少,而且修建堤坝对滨水湿地生态系统的破坏可能越大。

“海绵城市建设”的作用,是在平均降雨概率事件中,通过增强城市的蓄水和土地的渗水能力,“把降下来的雨水留下来,以更慢的速度汇聚到大江大河里”。但是,在极端天气情况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技术是无能为力的。不应因为城市内涝(俗称所谓的“看海”),就污名化海绵城市建设。

李迪华说,具体到武汉而言,这几天一些被洪水淹没的地方,过去原本就是低洼地,湿地甚至湖泊,“本来就是属于洪水的地盘”。长期不断的“围湖造田/造地”,占用了洪水的“家园”;发生内涝,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是“物归原主”。他主张,城市规划一定要保留或者恢复这一部分的土地,作为城市蓄洪滞洪之用,它们同时可以是湿地或者农田;恢复困难的地带,则应该另外规划相应的范围作为补偿。

李迪华强调,所谓的“海绵城市建设”理念,除了指在城市内部保留湿地、绿化带,和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扩大使用透水铺装,和在城市建筑、开放空间采用具有蓄滞渗雨水功能的生态设计等“狭义定义”(即所谓的“低影响开发技术”)外,还应该有一个广义的定义──就是把城市周边的乡村、农田、河湖湿地,通通都纳入“海绵城市建设”建设的范畴中,通过恢复城郊乡村农田、河湖湿地的蓄洪、滞洪功能,使城市内部发生的内涝或渍水,有可以排放的去处。

“城市建设如果不是跟自然和乡村争地,城市就不会如此脆弱”,“城市如果建设在洪水淹没不到的地方,城市就一直是安全的”,李迪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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